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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考試之相關規定

各位指導教授早安
 
依據本系104學年度入學碩士班修業辦法中,第十條 碩士學位考試之相關規定
 
 
(一)申請資格 
1.註冊在學者。 
2.研究生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含當學期所修學分)。 
3.計畫書審查通過與學位考試至少間隔三個月。
 
(二)申請學位考試者,須於學位考試日期前一個月填寫學位考試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六),經指導教授同意並簽名後,正本送教務處會辦,影本送系辦 公室存檔。
 
(三)學位考試時間依學校行事曆所訂期間內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必須於一月 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最遲必須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學位考試。
 
 
籲請要申請的研究生將下列表格填寫完畢後印出,送至系辦完成申請手續
 
3-2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有幾位口委印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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