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指導教授早安
依據本系104學年度入學碩士班修業辦法中,第十條 碩士學位考試之相關規定
(一)申請資格
1.註冊在學者。
2.研究生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含當學期所修學分)。
3.計畫書審查通過與學位考試至少間隔三個月。
(二)申請學位考試者,須於學位考試日期前一個月填寫學位考試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六),經指導教授同意並簽名後,正本送教務處會辦,影本送系辦 公室存檔。
(三)學位考試時間依學校行事曆所訂期間內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必須於一月 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最遲必須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學位考試。
籲請要申請的研究生將下列表格填寫完畢後印出,送至系辦完成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