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系科簡稱對照表及註冊日期、時間、地點一覽表
一、台北海洋技術學院簡稱「台北海院」,各系科簡稱對照如下:
| 系科名稱 | 簡稱 | 上課地點 | 系科名稱 | 簡稱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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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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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系 | 淡水校區 | 航海系 | 航海系 | 士林校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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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傳達設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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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傳系 | 輪機工程系 | 輪機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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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物流與行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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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系 | 餐飲管理系 | 餐管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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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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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系 | 海洋休閒觀光系 | 海觀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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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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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照系 | 海洋運動休閒系 | 運休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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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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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遊系 | 食品科技與行銷系 | 食品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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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輪休閒事業管理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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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輪學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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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與行動通訊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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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系 |
二、註冊日期、時間、地點一覽表
★二校區均可辦理註冊(淡水校本部教務處課務註冊組,士林校區聯合辦公室), 建議以系科上課所在校區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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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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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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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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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時間、系科 | 始業輔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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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 |
轉學
考試 |
單獨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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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7(四)AM09:00~11:30 * 註冊並辦理學分抵免(請攜原學校歷年成績單) |
士林校區 103/9/11 AM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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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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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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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優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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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13(三) AM 09:00~11:30 數遊、航海、輪機、海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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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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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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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部 |
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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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0(三) AM 09:00~11:30 旅遊、視傳、時尚、數遊、海空、健照、運休、海觀、食品、餐管、輪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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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
二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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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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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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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7(三)AM 09:00~11:30 數遊、航海、輪機、海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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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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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前請務必完成繳費,但申辦就學貸款及減免學雜費者,請勿先繳費。(詳閱貳、註冊程序)
★未依上述學制/入學管道/註冊日期,完成註冊手續者,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新生始業輔導請至指定教室報到(報到教室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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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註冊程序
一、註冊時應繳交資料
請同學於指定註冊日期前備妥以下之資料,於註冊當日繳交:
(一)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書:請務必攜正本及影本到校(驗正本,繳影本)
1.四技、二專:「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書」(現場分發已繳者免繳)。
2.二 技:「專科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書」(已繳者免繳)。
3.轉學生:轉學證明書(須附成績單正本)。
(二)學生證基本資料證件黏貼表
於網路登錄新生基本資料,完成後點選「列印證件黏貼表」,於學生證基本資料證件黏 貼表,並浮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三)「兵役調查表」(女生免繳) 列印兵役調查表後貼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並繳交下列相關兵役證明(請 攜帶正本進行複查)。
1.已服完兵役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請貼「退伍令」及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印本。
2.未服役者,請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3.體位為丙、丁等者,請貼免役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繳費單收據
1.學雜費繳費單及課外活動費單(含系學會會費)計2張。
2.申請就學貸款者,須繳交台北富邦銀行「撥款通知書」及課外活動費單(含系學會會 費)計2 張。
二、網路登錄新生基本資料、學分抵免及選課(詳見附錄一)
(一)即日起請逕於本校網站完成網路登錄「基本資料」手續。
(二)如登錄密碼有誤,請與本校教務處課務註冊組聯繫,電話:02-28052088 轉2112、2113。
(三)申請「學分抵免」資格為轉學生及曾經就讀相同學制之重考生。
※ 轉學生註冊當日請攜帶原就讀學校歷年成績單,以便協助網路申辦學分抵免作業。
(四)選課日期:103 年8月25日-9月14日。
三、繳交學雜費
(一)欲直接繳納現金者,請於各學制規定「註冊日前」,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繳費手續,
收據應於註冊時繳驗。
1.持繳費單至第一銀行、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2.ATM 自動提款機轉帳繳費,並請妥善保存「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3.信用卡繳費並保留交易單以便日後與第一銀行核帳。
(二)欲申辦「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高中職免學費方
案」補助者,勿先到銀行機構繳納現金,請先詳細閱讀下列「申請資格」(如附件 一),並準備「申請相關文件」,於「註冊日前」將「申請相關文件」以郵寄方式 寄到本校「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三段150 號 學務處生輔組」或親臨淡水校本部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或士林校區聯合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再依指定方式繳納減免 後之金額。
1.「學雜費減免」申請程序:
(1)符合「學雜費減免」申請條件可減免學雜費者,請先行上學生資訊網點「減 免學雜費」登錄資料,並攜帶「減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含存摺影本」、「近 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和「本學期繳費單」,於「註冊日前」將申請相關文件,以「郵寄」掛號方式(地址: 1 新北市淡水區濱 海路三段150 號 學務處生輔組收)或親臨淡水校本部學務處生活輔導 組或士林校區聯合辦公室審核。
(2)審核通過如需繳費,重新發放繳費單或者自行在學生資訊網→學雜費繳費單 列印將繳費單自行列印,再行繳費。
A.申請學雜費減免時,學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復學或再行入學時, 其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B.103 學年度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各項說明表,請參閱(附件一)或至生輔組網頁 查閱。
2.「就學貸款」申請:
(1)申請資格:
A.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台北市公 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a.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b.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B.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或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20 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 妹有二人以上就讀上開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須自付利息)。上述家庭年所得總額標準,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
(2)申請程序:
A.對保前:請於103 年8 月1 日至103 年9 月9 日在本校首頁點選「學生資訊」→「就學貸款」→「申請」選項登入後,再進入「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網站鍵入網址: https://school.taipeifubon.com.tw 點選「就學貸款申請」,並 列印申請單三份,並請攜帶以下文件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辦理就學貸 款「對保」程序:
a.經「線上申請」後列印之「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三份。(請申貸學生自行列印)線上申請網址:https://school.taipeifubon.com.tw
b.註冊繳費單據正本或影本
c.學生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d.連帶保證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e.全戶戶籍謄本【距申貸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需詳載),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 別檢附】。
f.100元就學貸款手續費。
◎申辦住宿費就學貸款,得於收到住宿費繳費單後同時持「學雜費繳費單」 及「住宿費繳費單」兩張繳費單至台北富邦銀行辦理對保手續(銀行僅受理每位同學一次對保手續,請勿分開對保)。
B.對保後:
請至本校網站學生資訊網點選「就學貸款」登錄資料,並於「註冊日前」 將「台北富邦銀行對保後之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及「學雜費之收 據」,以郵寄方式寄到本校或親自繳交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完成就學貸 款申請作業。
◎截止日期:103年9月15日,若未將對保單繳回者,視同就貸未完成,屆時 請補繳全額學雜費。
(3)借款人利息負擔:
A.家庭年所得總額114萬元(含)以下者,就學期間及借款人應開始攤還本 貸款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併同借款本金依第七條規定攤還之。
B.家庭年所得總額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就學期間及借款人應開 始攤還本貸款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半額,另半額利息由 借款人自行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全額,並自本行撥款日起每月付 利息付至借款人應開始攤還本貸款之日後,再併同借款本金依第七條規定 攤還之。
C.家庭年所得總額逾120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者,貸款利息政府不予補貼,借款人應自行負擔全額,並自 本行撥款日起每月付利息付至借款人應開始攤還本貸款之日後,再併同借 款本金依第七條規定攤還之。
4.「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
(1)申請資格:
A.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學雜費減免者(如: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各類學雜費減免、農漁民子女、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B.家庭存款利息不得超過2萬元;不動產未超過650萬元、學業成績60分以上 (新生免附);
(2)申請程序:
A.請至本校學生資訊網點選「獎助學金」→申請→列印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送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報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審核→通過(11月底以前)→各級距服務時數通過→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並實施生活服務學習。
B.繳交資料:於「註冊日前」檢附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自申請日起算3個月內)、存摺影本,以「郵寄」掛號方式(地址:25172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三段150 號 生活輔導組收)或親臨淡水校本部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或士林校區聯合辦公室審核。
參、學生平安保險
凡具本校學籍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含延修生、休學生)均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若選擇不參加投保學生,需由家長簽署切結書,已成年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皆需親自至衛保組辦理)。
肆、健康檢查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凡入學新生一律需接受健康檢查。
二、健康檢查辦理方式
(一)由學校與醫院或健檢診所簽訂合約,並報由地方政府衛生局核備後,由醫護人員到校辦理。
(二)體檢費用需俟公開招標決定,於體檢當日現場繳交醫療單位會計人員並開立收據。
(三)體檢時間預定於開學後二週之內於校園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