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開放申請
一、需檢附文件:
(一)教育部學產低收助學金申請書 (附件1、2、3)
(二)上學期成績單(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新生免附)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存摺影本
(五)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六)印章(104-2已繳交者免附)
二、請務必上學生資訊網申請並印出紙本及申請表→導師、系主任蓋章→連同佐證資料繳交兩校區
學務處生輔組。
三、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以臺教秘(五)字第1050090888B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
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3點,請同學參閱附件
四、歡迎同學來電詢問:02-28052088分機2213
請於2016年10月5日前交至淡水校本部/學務處生輔組
士林校區/聯合服務中心生輔組